要怎麼向法院辦理租賃契約公證呢?

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房屋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讓租賃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更藉以減少無謂的糾紛。


(一)所需證件:


1.房客:


1)自然人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便章即可)。


2)法人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可)與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負責人不能親自到場,則另須附公司授權書及公司登記事項表(代替以往之公司印鑑証明),代理人身份証正本及印章。


若房客本人不能親到法院,可委託他人代理,房客代理人除上述文件外,尚需房客印鑑章、房客印鑑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與房客委託書。


2.房東


1)自然人    


身分證正本、印章、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屋所有權狀。


2)法人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可)與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負責人不能親自到場,則另須附公司授權書及公司登記事項表(代替以往之公司印鑑証明)。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房東本人不能親到法院,可委託他人代理,房東代理人除上述文件外,尚需房東印鑑章、房東印鑑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與房東委託書。


(二)申請步驟:


     於法院上班時間前往法院公證處,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至少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則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份新台幣二元。再向櫃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公證書三張。公證完成時,公證處存查一份,房東、房客各保留一份。


(三)填寫文件注意事項:


1.填寫公證書,請使用複寫紙書寫(法院有提供),且數字、日期都要以國字大寫書寫。


2.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如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3.「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5.「證明文件」及「交付公證書」等欄,於租賃契約公證時,多半是不填寫的。


6.最後以大寫填入公證當天之年、月、日,並由房東、房客雙方簽名蓋章。


(四)繳交費用:


相關文件填寫無誤後,即可交由公證處收件登記,而分由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公證人審查雙方的身分證正本,房東的稅單、權狀均交由公證人審查後當場發回。雙方並需當場簽名,由公證人核對其租賃契約簽名。繳納公證費後,執其收據返回公證人處,俟租賃契約加蓋法院關防及公證人名章,公證作業即告完成,時間很快約一個小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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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