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之介紹』


早上八點,阿照一如往常來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櫃台報到,他是一位退休老師,退休後就一直在法院擔任志工,最近因卡債族到法院諮詢之人數上升,業務相對忙錄,為了協助卡債族,阿照特地去接受數小時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之教育訓練,希望在處理諮詢時,能夠提供更好的服務。


阿照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信問:    我現在因債務問題陷入困境,已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無法成立協商,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請問是聲請更生好或者聲請清算好呢?


阿照答:    可不可以請您先把您的財產及就業等情況,先作簡單的說明?


阿信問:   好,我今年五十歲,國中畢業,已經失業一年了,因為工廠外移而被資遣,這一年來我也很認真的找工作,無奈因年紀大了,而且學歷不高,根本找不到正職,只能偶爾打打零工,賺點生活費用而已,有時一個月可賺得八千元至一萬元左右,勉強糊口,但有時根本找不到任何工作。現在積欠銀行的錢,大約是在一百萬元左右,當初欠債主要是為了照顧二個現就讀國中的小孩,才會使用現金卡向銀行借錢,但是現在真的已經沒辦法了?


阿照答:    依照您的狀況來看,您可能沒有辦法聲請更生,因為您沒有比較固定之收入來源,無法提出一個可能會被債權人所接受之更生方案(最長期限68年的償債計劃),您比較適合聲請清算?


阿信問:    請問什麼是清算程序?法院會如何進行清算程序?


阿照答:    「清算程序」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由法院或管理人將變賣所得,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一些就業資格將會受到限制,例如:除非獲得法院的許可,否則,債務人不能任意離開住居處所,此外,債務人的農漁會會員資格將會喪失(所以將影響其參加農漁保的權益)、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不得為農會或漁會員工、不得受金融機構委託擔任催收人員或車輛協尋人員、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不得經營移民業務、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擔任地政士、不得充任記帳士、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委託期貨交易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等等,且在生活上將會當然受到限制,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而且,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回復與一般人相同的生活。


阿信問:    可是我現在已經沒有財產可以供變賣償債,也沒有存款,法院會如何進行清算程序?


阿照答:    您向法院報告說已經沒有財產可供變賣償債,法院會作必要的調查,看看聲請人是否誠實,如果債務人不誠實,不僅將來可能無法免責,而且也可能構成犯罪。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訊問您,或是您的親屬、為您管理財產的人等等,來了解您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除了您有到場接受訊問之義務外,您的親屬等人也都有義務答覆,如果您的親屬對於法院之查詣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的話,法院可以對其處罰三千元以上三萬以下之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


            如果法院調查結果,認為您所陳報的內容為真實,確實已經沒有財產可供變賣,這時法院在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會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而不用經過清算財團變價的程序。


(這時在旁的阿強插嘴)


阿強問:    請問我目前有棟房屋和一輛二手車,而且也有工作,是否可以聲請清算?法院又會如何進行?


阿照答:    有財產的話,當然也可以聲請清算,不過因為有財產需要變價,所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不會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阿強問:    您剛剛提到法院會把清算財團變價清償債權人,那究竟我的什麼財產會構成清算財團?


阿照答:    依照消債條例之規定,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包括,(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但是不包括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之財產在內,例如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勞動基準法第5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權利,是屬於禁止扣押之權利,這些權利就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


阿強問:    如果財產是屬於清算財團,我還可以使用嗎?我聲請清算,會不會影響我太太的財產?


阿照答: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全部移由清算管理人行使。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照消債條例第98條第3項規定,是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而依民法第第100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規定,即要計算剩餘財產條之規定,亦即,要計算剩餘財產。所以,如果配偶之一方聲請清算,他方配偶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


阿強問:    請問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我的工作收入是不是要列入清算財團,交給管理人去分配?


阿照答:    我剛剛有提到,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才會列入清算財團,這是因為我國的消債條例,為了鼓勵債務人努力更生,早日恢復經濟活動,所以就清算財團採取「固定主義」,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程序終止或終點前,有償取得(工作所得)之財產,是不列入清算財團的,該等財產應由債務人自己保有。


阿強問:    這樣子看來,雖然我有工作,但是好像聲清算比較划得來,不像更生要還六至八年,是不是?


阿照答:    不是這樣,消債條例為了避免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規避更生而選擇清算,特別規定這樣的人若選擇清算,仍然要清償達到一定的額度,才可以獲得免責,如果債務人所能清償的數額,達不到該額度的話,法院會為不免責之裁定。


阿強問:    聽說清算程序中會進行債權人會議,是不是會通知債務人參與?


阿照答:    在清算程序中不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召開。另外,債務人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之義務。


阿強問:    債務人如果作出不誠實行為,在清算程序會何後果?


阿照答: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構成犯罪,依消債條例第146條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將來法院也會為不免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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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