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1款所明定。又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人為進一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救濟程序,是被害人除應提出曾受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外,亦須證明加害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否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尚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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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旨在規範具有家庭暴力習慣或家庭暴力傾向者,而家庭成員間有所爭執,乃屬常情,非謂所有家庭內之爭執均為家庭暴力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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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