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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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