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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抵押物,經查封後,在該項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縱在該最高限額內,如有礙執行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執行債權人既不生效力,自難認該抵押債權仍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之所及,而得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原審認該最高限額抵押債權縱發生於抵押物被查封之後,仍應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所持見解,殊難謂非違誤。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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