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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辯狀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易字第XXXX

股別:X

被     告:X X X               

選任辯護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為被告涉嫌違犯XX案件,爰依法提呈答辯狀事:

一、對卷內證據表示意見如下:

    被告對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二、被告答辯要旨:

  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承認,惟希  鈞院能考量以下幾點,能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一)查被告於  鈞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之意,且態度良好,…,故審酌上情,被告亦屬已有彌補善後,深感悔悟,態度良好,懇請  鈞院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二)次查,本件被告僅係因一時思慮不周,方錯為本件犯行,誤觸法網,然本件所涉商品價值非高,犯罪情節並非重大,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對社會危害尚屬相對較輕。

(三)又查,被告本身領有重大傷病卡,…,被告目前肢體乏力、行動不便,需依靠輔助器具扶助行走,且需持續復健及藥物治療,懇請  鈞院能減輕刑度,並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好讓被告能夠繼續好好養病,以恢復健康。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糊塗誤觸法網,恐難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況被告坦白承認本案犯行,並勇於接受處罰,信其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懇請  鈞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以勵自新。

三、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鑒核上情,念在被告  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亦非屬重大,能予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5年X月XX

具  狀  人:X X X

選任辯護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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