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系爭合夥事業尚未清算,且未統計盈虧狀況,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雖主張以本件審理程序之訴訟過程為結算,惟兩造對系爭合夥事業帳目及債權債務之爭議事項,既未見交代清楚或踐行實質上之清算程序,原告主張尚難憑採,否則合夥人即得規避合夥清算程序,而使民事審判程序成為合夥人之清算程序,本件合夥既未經清算完結,原告自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從而,原告先位主張依民法第68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0,000元及自52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