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物權法上之拋棄,係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使物權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在動產所有權之拋棄,並無須向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僅須拋棄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並有拋棄之表徵,即生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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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