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書 年度存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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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物 受 取 權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統 一 編 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及電話號碼 |
不知受取權人者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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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原 因 及 事 實 |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辦理假執行擔保提存(一、依據判決主文第八項以新台幣肆拾萬元供擔保。二、依據判決主文第九項以新台幣柒萬參仟元供擔保。三、依據判決主文第十項以新台幣玖萬元供擔保。四、依據判決主文第十一項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元供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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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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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對 待 給 付 之 標 的及 其 他 受 取 提 存物 所 附 之 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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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命供擔保法院名稱及案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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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影本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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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
聲 請 提 存 日 期 |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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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人 姓名或名稱 及 國 民身 分 證 號碼 或 統 一 編 號 |
XXX 身分證號碼:XXXXXXXXXX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 公務所、 事務所、 營業所 |
XXXXXXXXXX |
電話 號碼 |
02-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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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人 代 理 人 姓 名 或名稱及 國 民 身 分 證號 碼 或 統 一 編 號 |
李志正 律師 身分證號碼:XXXXXXXXXX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 公務所、 事務所、 營業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
電話 號碼 |
02-83695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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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物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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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機 構 收 受 日 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證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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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所 處 理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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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XXX 年 X 月 XX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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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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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須知
一、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並簽名或蓋章。(所填提存人姓名住址,須與國民身分證相符)。
二、清償提存,須附具提存通知書1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每增1人,應增1份。
三、擔保提存,須檢附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1份。
四、前述各項辦妥後,聲請人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1式6份,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繳納提存費。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徵收5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五、提存現金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前項繳款書等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六、提存有價證券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第4項之繳款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七、提存其他動產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報請法院提存所指定提存物保管處所,同時繳納提存費,俟提存所指定保管處所並將提存書交還後,再向指定之處所提交提存書類及提存物並取據存執。
八、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收取提存書,不另給收據。
九、提存物須預繳保管費者,由提存人逕向保管機構繳納,取據存執。
十、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5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通知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十一、提存物保管機構收清提存物後,應即將提存書連同應交該管法院之聯單,一併交該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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