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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保全聲請狀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字第XXXX

股別:X股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X X X

告訴代理人:李志正 律師         均請詳卷

被    告:X X X      

被    告:X X X

    

為就被告等人涉犯殺人等案件,爰依法提呈保全證據聲請狀事:

一、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5 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基於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自有按訴訟程序進行之階段,由特定之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為一定保全處分,以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之情形,故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特於證據章內增定第五節「證據保全」之規定,以資適用,並增定第219條之1至219條之8等規定,以就證據保全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

二、查…,死者生前於被帶出院的該段時間,是否有人以不法之手段加害,導致其最後之死亡結果,種種疑點皆仍有待釐清,懇請  鈞長明察,以還死者與家屬一個公道。

三、次查,…,故懇請  鈞長儘速就死者之遺體予以扣押、鑑定或勘驗,以明其真正死因究竟為何?體內有無不明藥物反應?否則本案偵查程序已進行逾八個月之久,告訴人先前亦曾數次聲請就死者之遺體予以扣押、鑑定或勘驗,然遲遲未見  鈞長有任何偵查作為,導致證據有遭被告湮滅或將有礙難使用之虞時,並讓死者遲遲無法早日安葬。

四、綜上所陳,懇請  鈞長鑒核,迅予就死者之遺體為扣押、鑑定、勘驗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以維權益,並確實查明事實真相,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

具 狀 人:X X X

告訴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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