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IGDY7Ff9lU1V34RtJfdQ  

按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為運送人與託運人;載貨證券係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之貨物收受證券,為運送契約之書面證明,及表彰運送中貨物所有權之有價證券,而非運送契約本身,若轉讓至第三人持有,則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民法第627條之規定,一依載貨證券之記載,其已具獨立性,不再依存於運送契約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69號判決意旨參照)。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載貨證券 運送契約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