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修正前民法第799條定有明文。又建物頂樓之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建物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推定為建物各樓層之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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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修正前民法第799條定有明文。又建物頂樓之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建物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推定為建物各樓層之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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