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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拍賣標的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與否,屬於實體法上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兩造既有爭執,即應通知主張權利者提起訴訟解決(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294號、77年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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