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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77 條、第278條、第266 條第2 項規定,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章程,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始可為之。由此等規定之趣旨觀之,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增資發行新股之手續前,不得對外募股(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判決參照)。是以,公司董事未經完成增資發行新股之手續前,對外發行新股,因違反法令強行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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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