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2855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民國 18 01 01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32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25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63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87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277   ( 79.08.20 )  


要  旨: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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