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法律上雖為受託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就受託財產所為一切處分完全有效,但此係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護善意之第三人,就信託行為之外部關係而言;若就信託行為之內部關係言,受託人與信託人之間,仍應受信託契約之拘束,受託人當然不得違背信託契約,更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託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14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本件告訴人丙○○及被告二人對於系爭車輛係靠行XX公司之情自始並不否認,而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之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為汽車之名義上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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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