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全站熱搜
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