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
或經定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
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
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民法第68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退夥雖不必有何等要式行為,
要必曾經通知他合夥人,始為有效。
有最高法院19年臺上字第2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全站熱搜
按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
或經定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
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
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民法第68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退夥雖不必有何等要式行為,
要必曾經通知他合夥人,始為有效。
有最高法院19年臺上字第2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