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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為證券交易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所明定。而「受益憑證」亦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臺財證(三)字第09030號函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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