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法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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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