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人因假處分受有損害,向債權人請求賠償,若非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之規定,而係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則須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有故意或過失,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2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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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