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另因契約解除所生之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生之舊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請求而已,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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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另因契約解除所生之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生之舊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請求而已,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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