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就共有物,固得按其應有部份,對於共有物之全部為使用、收益,但若使用逾越其應有部分而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時,依法仍應對其他共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495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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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