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出租屬於民法第820條之管理行為,如共有人中之一人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擅將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對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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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