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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約定,各以自己之物供他方使用,除立約當時,確有一定租金之約定,僅兩免現實支付之煩者外,如係無償使用,仍為使用借貸,而非租賃」(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九號判決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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