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之正當防衛行為不罰者,須基於排除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未超越必要之程度為要件,若侵害業已過去,或僅預料將有侵害而侵害尚未到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可言;如確屬現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防衛權,然其防衛行為倘超越必要之程度,即欠缺其必要性,依同法條但書之規定,屬防衛過當行為,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限,不得以原判決未減免其刑,遽然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8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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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