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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係保障人民知之權利,
故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一般資訊之請求權,
並於請求時公開。惟人民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申請,
有關閱覽卷宗之申請,應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
該條第1項即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故此種閱覽卷宗請求權應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請求權人,
且於行政程序進行後申請,係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
而屬程序權利最高行政法院 102年判字第8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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