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書,應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如漏未記載,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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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