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優先承購權之法律性質為形成權,只要他共有人以意思表示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為之,即生效力,無須義務人之承諾(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85年度台上字第793號、8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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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