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準此,於解釋契約之情形,亦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查明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並綜合觀察訂立契約之事實、交易上習慣及其他相關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觀察,以查明契約之真意,而不拘泥於契約字句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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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