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六條明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是第二審法院對於未經上訴之部分自不得審判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三三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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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