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等事故而導致死傷殘病者,一般稱之為「通勤災害」,如果該通勤災害有職災保險等相關補償規定之適用時,則通稱為「通勤職災」。至於災害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而有職災補償規定之適用,則應視是否置於雇主之指揮監督狀態下。是以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之車禍或其他偶發意外事故,非因職業或作業之關係所自然引起之危害,實係第三者之不法侵害,應非職業災害。 (台北地方法院93勞訴字第130號判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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