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

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

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所謂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乃指永久同居而言,

要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

即屬已盡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想了解更多離婚家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點我
♦如果您有離婚或家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