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根本無效,債權人得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行使債權人之權利,訴請第三人恢復原狀,以保全其債權」、「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此分別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73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例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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