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可分為「任意法規」與「強行法規」,強行法規可再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禁止規定又可再分成「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前者僅係取締違反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諸如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土地法第82條之規定,均僅為取締規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68年台上字第879號判例、71年台上字第4423號、78年台上字第1182號、79年台上字第2417號、82年台抗字第351號、87年台抗字第1093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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