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經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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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