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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