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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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