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一)    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二)    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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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