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    不能依前()()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

 

 

(公司除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保證人。)

 

 

如為舖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三)    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收據或其他最近繳稅證明文件。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價證券合併湊足之。

 

 

如為人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    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    提出財力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為限。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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