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認證的意義

  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人民間特定的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並證明其內容真實性。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某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其內容形式上必需合法。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對於過去的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

壹、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三、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貳、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三、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四、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五、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一、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二、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參、公證或認證的一般手續如何?

一、聲請公證或認證,先向法院收發室購買公認證請求書,依式填好並簽名蓋章後,送交該院公證處辦理。

二、請求人、保證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等,均應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證明文件等到場。如保證人係舖保者,應攜縣市政府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店章到場辦理。

三、請求人不能親自到場,由代理人請求者,應提出授權書(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及本人的印鑑證明書。

四、按照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

五、辦理完畢,當場將公證書正本或認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

肆、公證的好處在那裡?

一、有堅強的證據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祇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認定其為真正。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上開事項法院公證時,在公證書上載明屆期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就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如屆期不履行,可憑該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樣即可免去冗長之訴訟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之好處即在此。

三、永久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證永久保存,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向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伍、如何辦理公證、認證

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公證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四百元。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如何辦理債權債務契約公證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三、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四、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六、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七、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八、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九、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十、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如何辦理邀請書或聘請認證

  公司團體或私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或聘僱外國人來我國工作,邀請書或聘書之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須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新臺幣二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二、公司團體行號出名邀請或聘請者,由公司團體行號為請求人,私人出名者以私人為請求人;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年籍,或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書內。

三、請求書「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明「本公司(或本人)邀請(或聘請)某國某人來臺之邀請書或聘書,請求認證。」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四、公司團體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及個人印章,親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五、邀請書或聘書由請求人提出,中英文均可,應多準備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六、認證費新臺幣五百元,聘書內如載明薪水數額者,依該數額計算收費。

如何辦理親屬關係及戶籍記載錯誤私權事實公證

  辦理出國通常須具備親屬關係證明,或因戶籍申報錯誤,父母姓名不符等情形,發生困難需要公證,聲請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親至法院公證處辦理。

二、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敘明聲請之事由及目的。

三、當事人就事實經過應儘可能搜集有關資料,如戶籍謄本、證件、書信、照片等,提供公證人參考,亦得由與該事實有關之證人到場證明。

四、如完全缺乏資料,僅由證人證明其事實,是否可以公證,由公證人決定,或指示證人作成私證書予以認證。

五、公證人參照各項證據及證人之證言,認為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即作成公證書,交付請求人。

六、公證費用每件新臺幣一千元,認證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如何辦理信函認證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一、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三份。(一份寄與對造人,一份存法院公證處,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二、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一元。

三、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五、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六、認證費用五百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如何辦理文書翻譯認證

  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須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每份新臺幣二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二、公司團體為請求人者,應由負責人自任法定代理人,並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私人請求者,即將該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

三、公司團體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公司印章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私人應攜帶身份證、印章。

四、公司負責人或私人本人不能親自到場者,應加提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變更登記事項卡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五、文書應經翻譯社翻譯,由翻譯社簽章、翻譯人簽名,並由翻譯社向本院請求認證,或由原文書作成人請求認證,原文書作成人請求時,應由翻譯社到場承認簽名。

六、認證費新臺幣五百元,翻譯書應多備一份,由公證處存查。

如何辦理認領子女公證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包括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3.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五、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六、公證費用一千元。

七、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五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二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二、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三、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二元。

四、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八、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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