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開庭流程說明
一、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犯罪事實)
三、踐行告知義務
四、記載要旨之詢問(刑訴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五、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六、調查證據
(一)鑑定人
1.主詰問;
2.反詰問;
3.法官職權訊問;
4.覆主詰問;
5.覆反詰問。
(二)證人
同前。
七、對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八、對扣案之物品有何意見?
九、對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有何意見?
十、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
十一、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詢問被告?
十二、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所言,有何意見?
十三、有無前科?
十四、對全國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十五、是否尚有證據請求調查?
十六、辯論程序(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
十七、科刑範圍有無意見?
十八、被告有何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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