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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開庭流程說明

一、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犯罪事實)

三、踐行告知義務

四、記載要旨之詢問(刑訴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五、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六、調查證據

(一)鑑定人

   1.主詰問;

   2.反詰問;

   3.法官職權訊問;

   4.覆主詰問;

   5.覆反詰問。

(二)證人

     同前。

七、對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八、對扣案之物品有何意見?

九、對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有何意見?

十、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

十一、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詢問被告?

十二、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所言,有何意見?

十三、有無前科?

十四、對全國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十五、是否尚有證據請求調查?

十六、辯論程序(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

十七、科刑範圍有無意見?

十八、被告有何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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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