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
依同法第1129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
原應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而定,
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自可斟酌情形予以核定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37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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