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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散布流言」者,即將無稽之言廣為散布於眾,俾眾週知之意,其所欲保護之法益乃「信用」,即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上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故必須行為人將無稽之言散布於眾,損害他人之信用,始克相當,如非關於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履踐度者,則非本罪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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