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業務緊縮時,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而企業在經營上難免因景氣下降等因素而生虧損,
或為因應市場環境等之變化而需減縮經營,
無論虧損(即指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也就是收入不敷支出而言)
或業務緊縮(即包括縮小業務範圍、減少生產能量等情形均屬之),
均將產生裁減人員之必要,此乃為求續經營合理化而解雇員工,
本為經營上正常且不得不然之手段。
是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亦不論其緊縮業務是否起因於虧損的緣故,均可預告終止契約。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