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刑事訴訟制度之
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
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
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
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
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
別。是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
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
詰問權之機會,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
臺上字第4064號、96年度臺上字第第4365號判決可資參照)
☆想了解更多刑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我們的網站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