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諭知詰問進行基本規則說明:


各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31項規定,一律准予詰問,就該詰問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主詰問,對造當事人得於覆主詰問時據以實施反詰問。


各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時,若有出示相關筆錄及書證之必要,請先陳明問題,待審判長許可後,直接提示,並請表明其標目與所在卷宗頁次,以利對造了解及書記官紀錄筆錄。


各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反詰問時,若有出示相關筆錄及書證之必要,請於提出問題後,直接提示,並請表明其標目與所在卷宗頁次,以利對造了解及書記官紀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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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