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是勞工請求雇主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9 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 號函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01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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