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百二百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尚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為不實係高度確信之違反,故該罪須以直接之故意而為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833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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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