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本應推定為損害賠償之預約,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回復被害人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故斟酌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時,凡在相當因果關係內,由責任原因所生之一切損害,無論其為積極的或消極的,均在應予賠償之列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74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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